如果你拥有“摩卡”一词相关的商标专用权,那么这些咖啡馆在菜单上标注“摩卡咖啡”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摩卡已经成为咖啡界的一个常见名字。
整个故事
2019年3月5日,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卡公司)发现,被告马丽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马丽琳北京分公司) )及被告马丽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馆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一词。其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摩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产品的来源产生怀疑。造成混淆并构成商标侵权。
摩卡公司声称,其被授权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Mocha”等商标注册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经过长期的持续使用和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大众广泛熟知,并拥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
玛丽莲北京分公司和玛丽莲公司共同辩称,两家公司实际上使用了“MOCHA COFFEE(热饮)MOCHA”一词。这种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合法使用。 “摩卡咖啡”是该产品的通用名称。摩卡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第二家公司只在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过一次“MOCHA(热饮)MOCHA”一词。此外,涉事咖啡店的店招、店内装饰品、咖啡杯等店内物品上均未发现“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第二公司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在菜单上使用“MOCHA(热饮)MOCHA”字样是否属于合法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解。从而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侵权的判断应当以商标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使用为依据。
本案中,两被告对“摩卡咖啡(热饮)MOCHA”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首先,“摩卡”是咖啡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是“MOCHA”。这就是“摩卡”、“MOCHA”的内在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了“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对这些术语的非商标使用。
其次,如果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使用人的主观意图和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使用人主动体现出该标识在使用中的作用。识别来源。如果使用者仅表达某种文字的内在含义,相关公众很难获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无法体现商标的商标功能。这种使用不应被视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涉案咖啡店消费时,不会认为所提供的咖啡来自摩卡公司,也不会误认为第二玛丽莲公司与摩卡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玛丽莲北京分公司及玛丽莲公司经营的咖啡馆菜单上擅自使用“摩卡”、“摩卡咖啡”等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主张。目前,该案已生效。